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所公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充分發揮共享平臺的支撐作用,更好地為科研提供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實驗室是我所科學研究重要支撐平臺,是整合所內大型科學儀器,面向院、所及社會共享共用的實驗平臺。實行“統籌管理,專人負責,開放共享,有償使用”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公共實驗室的主要職能:
1 、服務全所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創造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
2 、實現科研條件資源的優化和重組,促進儀器設備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 節約科研成本。
3 、培養專業技能優秀的實驗技術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公共實驗室隸屬于基建條件處,由基建條件處對公共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實行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促進公共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 、制訂公共實驗室的總體發展規劃。
3 、指導公共實驗室制度建設工作。
4 、負責公共實驗室的建設、設備配置和運行管理。
5 、組織對公共實驗室的運行考核評估和總結交流。
第五條 公共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 、負責起草公共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 、根據公共實驗室發展規劃,編制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工作并組織實施。
3 、負責編制儀器設備使用計劃,并監督使用。
4 、負責試驗耗材采購計劃的編制和使用管理。
5 、負責實驗室儀器定期保養和維修工作,確保儀器設備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6 、負責“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等儀器共享平臺的申報、日常管理和評估工作。
7 、負責公共實驗室人才隊伍建設。
8 、負責公共實驗室安全、衛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儀器設備使用管理
第六條 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分為大型儀器設備和通用儀器設備,詳見《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目錄》。
第七條 公共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和通用儀器設備的配備由基建條件處、科研處共同負責,并報分管所領導和所長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公共實驗室建立儀器設備臺賬,所有儀器設備的操作手冊及技術資料原件一律建檔保存,復印件隨儀器使用。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做好儀器設備申購、驗收、使用等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九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由實驗室設備管理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后按所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索賠或退換。
第十條 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由專人管理,大型儀器設備應具有操作注意事項和使用說明,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開機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實行使用登記制度,儀器設備開關機時間、使用人和運行狀況等相關信息需如實記錄。
第十二條 所內科研人員使用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實行預約登記制度,申請人員需填寫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申請表(研究生由其導師申請), 經基建條件處審批后方可使用,預約信息定期在所內網公布。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使用申請獲得批準后 , 由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確定上機人員并安排使用前培訓 , 確保實驗人員熟練掌握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 。
第十四條 實驗人員在開機前,應首先檢查儀器設備清潔衛生、儀器設備是否有損壞。開機后,檢查儀器設備是否運轉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與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聯系,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實驗完畢后,實驗人員須正常關閉儀器設備,并將相關器件擦洗干凈放回原處,清理實驗區域,確保水、電、氣安全,由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檢查后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公共實驗室正常開放時間為 8:30 ~ 16:30 。 其他時段及節假日期間,需要使用儀器設備,實驗人員需提前提出申請,經公共實驗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注意安全。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實驗室使用儀器設備。
第十七條 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期間,儀器設備的使用安全由實驗人員負責 , 研究生由其導師負責,做到職責分明 , 并由公共實驗室主任檢查監督 , 切實保障公共實驗室工作協調有序地進行。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操作使用期間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報告,嚴禁擅自拆卸、調整儀器主要部件,違規操作者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 為保證儀器設備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需定期檢驗儀器設備的性能和參數,對精度和性能降低的儀器設備及時校準,如有損壞應及時維修。
第二十條 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維修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由專業技術維修人員實地查明原因,確認維修方案,維修預算經基建條件處審核并按《東海水產研究所經費使用和審批權限管理辦法》逐級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一條 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維修應按照東海水產研究所 ISO9000 管理《科研服務設備管理控制程序》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二條 公共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報廢、報損、報失:
1 、凡因使用年限已到,不能繼續使用的,實驗室應按照 東海水產研究所物資管理相關規定 申請自然報廢。
2 、凡因使用不當而發生損壞、丟失的,須查明原因,報實驗室管理部門審定,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丟失儀器、財物和工具者視其情節按價全部或部分賠償。具體情形如下:
1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儀器設備而導致損壞;
2 、不聽指導 , 違反操作規程損壞儀器設備;
3 、凡借用的儀器和物品發生損壞或丟失;
4 、在實驗過程中,由于使用不當造成儀器損壞。
具體賠償計算方法及程序按照 東海水產研究所固定資產損壞遺失相關管理規定 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儀器優先滿足本所科研工作的同時 , 實驗室設備加入上海市共享服務平臺,實行對外開放 , 適當收取費用 , 作為實驗室儀器維護費用。
第四章 實驗材料、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五條 為防止積壓浪費,公共實驗室的實驗材料、易耗品(以下簡稱通用耗材)實行專人管理,按需領用。
第二十六條 公共實驗室除通用耗材外,其它實驗材料由實驗人員自行準備;使用公共實驗室通用耗材的,按實際使用量分攤費用,由相關課題經費支出。
第二十七條 公共實驗室通用耗材采購按照 東海水產研究所物資管理 和《東海水產研究所經費使用和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通用耗材的使用實行領用登記制度。領用時應填寫公共實驗室通用耗材領用單,由領用人、課題組長、公共實驗室主任簽字確定。
第二十九條 通用耗材實行分類存放 , 其中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品的存放與管理按照東海水產研究所《易制毒及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管理辦法》和《東海所內部治安保衛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實驗室應嚴格遵守國家、主管部門和本單位頒布的有關實驗室安全、環保、保密等法規和制度。公共實驗室主任為實驗室安全、衛生的第一責任人,應做好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共實驗室各房間必須明確具體的安全和衛生責任人,做好實驗室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公共實驗室應加強對易燃易爆氣體及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麻醉藥、精神藥品等安全管制類化學品(藥品)等特種藥品的管理,建立登記使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危險性的實驗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并由專人監護。
第三十四條 公共實驗室內嚴禁吸煙,未經公共實驗室主任批準,嚴禁使用非公共實驗室電器。
第三十五條 公共實驗室管理人員應注意門窗、水、電、氣處于安全狀態,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與基建條件處及安全保衛部門聯系。
第三十六條 公共實驗室室內應保持整潔有序,禁止喧嘩、打鬧、抽煙、隨地吐痰、亂丟紙屑雜物等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共實驗室應安排專人每天打掃,做到臺面、室內整潔衛生,實驗室內嚴禁存放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條 公共實驗室中的廢液應倒入廢液桶, 按東海水產研究所環衛管理相關規定 統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不遵守操作規程,又不聽勸告或制止者,令其停止實驗,對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須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發生事故時 , 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 , 不許隱瞞或拖延上報。重大事故要立即搶救 , 保持好事故現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基建條件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