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早制定我國的海洋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構建海洋基本法、單行性海洋立法和地方性海洋立法的涉海法律體系。”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賀云翱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海洋基本法作為海洋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在整個海洋法律體系中起統籌協調作用,能夠有效解決我國涉海法律法規之間交叉沖突和法律空白的問題。”
2018年,南京大學與國家海洋宣傳教育部門合作成立了“海洋文化研究中心”。作為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賀云翱長期以來潛心海洋文化研究,他在研究中總結,“我國古代經濟的衰落,正是從海上開始,而當代中國經濟的發展,也是從海洋開始。”近年來,京津冀、粵港澳、海南自貿區等一系列國家重大戰略規劃,都圍繞著海洋區域做文章。因此,海洋在中華民族的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建設海洋強國是歷史的必然。
然而我國至今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海洋立法。“建設海洋強國,必然離不開法治海洋的建設”。為此,賀云翱對我國當前有關海洋的法律進行了梳理和總結。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正式法律14部,《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涉海行政法規超過22部,《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部門規章6部,《國務院關于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的批復》等國務院法規性文件8部,沿海各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性海洋法律法規近30部……
賀云翱分析認為,我國現有的涉海法律法規體系很多,類目很多,但部分存在著沖突和矛盾。現有的涉海法律法規大都是針對某一領域制定的專門性規定,且制定部門眾多,各涉海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協調,有的存在著交叉和沖突。而且,部分立法的應急性比較強,是為形勢所迫,臨時動議,隨著國內外形勢的不斷變化,其不足也逐漸顯現出來,甚至造成了某種被動局面。
因此,我國海洋上位法的缺失,使得我國海洋法律體系呈現出結構性弊端,顯得“頭輕腳重”。我國海洋立法亟需一個貫穿始終的理念,進行整體的統籌考慮與安排。
賀云翱說,當前,一些主要海洋國家,以及我國的海上鄰國都頒布了綜合性的海洋基本法。
如1997年加拿大頒布《加拿大海洋法》,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第一部海洋性綜合立法《海洋法》,2007年日本頒布《海洋基本法》,2009年英國頒布《英國海洋法》,2012年越南出臺《越南海洋法》等。“我國作為海洋大國,同樣亟須制定一部海洋基本法,實現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全面接軌,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奠定堅實基礎。”賀云翱表示。
同時,他指出,在我國內部,還存在海洋資源開發不合理、海洋科技創新相對落后、海洋生態破壞嚴重、海洋文化彰顯不足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此外,還必須看到,我國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京津冀、東北三省以及港澳臺等涉海地區,都是我國最重要的經濟重地。
“一部綜合性的海洋法律將為保障我國海洋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促進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地管理我國海域,服務地方海洋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賀云翱說。
此次,賀云翱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提交了《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的建議》的提案。他在提案中表示,建議盡早制定我國的海洋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構建全面涉海法律體系。其中,海洋基本法應是對海洋領域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綜合調整的立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國家管轄海域的范圍及其法律地位,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國家管轄海域中從事各項活動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其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國家對所管轄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行使,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信息來源:中國海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