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說明
入海排污口設置擬改為環保部門備案
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說明。
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作草案說明時指出,關于擬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港口法第十七條等分別設定了地方實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審批等??紤]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規范和標準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草案對上述法律條款作了修改,并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七條,港口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作了修改,增加了有關監管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p>第七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來源:中國海洋網)